*政策原文
引进到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且单位编制、职数已满的,允许先引进再自然减员逐步抵消。事业编制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到市级重点产业企业以及市级新型科研机构,可根据《泉州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使用管理规定》,申请使用专项事业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编制使用期满后仍需保留事业身份的,可按规定重新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卫健委、教育局、科技局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使用事业编制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
二、申请条件
泉州市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以及第五层次规定的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且取得工学博士学位的事业身份的人才。
三、申请材料
1.《泉州市直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干部调动呈报表》或原事业单位的在编证明。
四、办理流程
1.高层次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保留事业身份的书面申请;
2.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条件及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委编办提交使用编制申请;
3.市委编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
4.市委编办告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用编审批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六、联系方式
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8382263
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3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