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1.税收奖励。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从正式认定满一年后开始,由受益财政按人才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6年。已享受过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累计奖励期限不超过6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税收减免。我市高层次人才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或者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高层次技术人才的奖励,获奖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企业高层次技术人才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高层次科技人才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
一、办理依据
1.《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
二、申请条件
确认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申请材料
1.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身份证、劳动合同;
2.其他规定性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县(市、区)窗口根据个人提供的《纳税记录》审核确定→县(市、区)市人社局发放
五、联系方式
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税收减免
该服务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详情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
(1)津贴、奖金免征个税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申请条件
取得以上收入的高层次人才
三、申请材料
相关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可将津贴或奖金填入“免税收入”一栏。
(2)科技成果转化递延纳税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二、申请条件
为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编正式职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三、申请材料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份。
(3)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分期纳税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申请条件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申请材料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4)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优惠政策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
二、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三、申请材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